申明

1.除非经特定的上海东方公估行有限公司总经理(下称“总经理”)另行书面同意,上海东方公估行有限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和雇员(下称“东方公估”),及上海东方公估行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其他商事主体、代理、代表、承包商、分包商(前述人员和主体统称“东方公估”)均遵照如下条款和条件为客户提供工作、货物和服务、履行义务(统称“服务”)及收取服务费用。

2.东方公估向任何订购东方公估服务及/或支付服务费用的个人或主体(下称“客户”)承诺,东方公估提供服务时所遵循的注意和技巧的标准与其它提供类似服务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通常采取的注意和技巧的标准一致。若东方公估违反该项承诺,东方公估将自行承担费用,纠正所提供的服务以使其达到最初合理要求的标准。该项承诺在客户拖欠东方公估费用时则失效和终止。所有发票应按照附件“支付条款”列明的期限兑现,若客户未按照附件“支付条款”的规定付款,则客户应被视为拖欠东方公估款项。

除上述承诺外,东方公估未做出任何其它明示承诺。东方公估未做出也不认可任何默示承诺,无论该默示承诺是基于成文法、普通法或其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为特定目的适合的承诺、适销性的承诺、工匠级技术的承诺或关于结果的承诺。

 

3.客户在此声明和保证,其拥有合法资质、已获得合法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和代表第三方与东方公估签署合同、购买东方公估提供的服务,并且客户应使该第三方了解并同意本通用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条件。

4.若客户因东方公估违反其于本通用条款项下的义务而向东方公估提出索赔,或东方公估因提供本通用条款项下的服务直接或间接违反合同、侵权、或其它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违反承诺、疏忽、严重过失、严格责任、过失或故意错误陈述,而引起任何损失和损害,客户的索赔、东方公估承担的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超过引起损失或损害的该单服务的应付或已付服务费用的五(5)倍,或三万人民币(RMB30,000.00),以两者低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东方公估不承担任何与间接性、偶然性、惩罚性、特殊性赔偿或从属损失,包括利润损失、预期机会损失、生产损失、及取消合同的损失有关的责任和赔偿。若第三方提起与东方公估提供、传闻提供或未提供服务有关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的索赔,无论其性质和方式,客户应在该项索赔总额超出上述赔偿限额的情形下,保证使东方公估免受其损害、赔偿东方公估因此遭受的损失。

 

5.在服务费用增加的情况下,客户可征询东方公估同意,提高东方公估在本通用条款下的赔偿上限。但是若客户与东方公估未就该征询达成书面协议并经总经理签署,本通用条款下的赔偿限额仍有效适用。

6.客户应自知道损害、缺陷、或宣称的未履行服务之日起三(3)个月内提出索赔,并自东方公估提供服务之日起不超过两(2)年完成法律程序,否则东方公估将不向客户承担任何损失、损害、费用赔偿责任。 

7.东方公估明确,其不作为保险人或担保人,也不承担任何保险人或担保人的责任。客户应通过购买一切险为其损失寻求保险或担保,并且放弃对东方公估的代位求偿权。

8.东方公估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委托其分公司、关联公司、承包商、分包商向客户提供服务,客户同意东方公估进行该项委托。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的关联公司、承包商、分包商应遵循本通用条款的规定独立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责任。客户承诺不会因上述委托提供的服务而要求东方公估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9.赔偿--若遇因如下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或与如下行为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客户应为东方公估辩护、赔偿东方公估、使东方公估免受损害:1)因客户未遵守或被认为未遵守政府或其它有权主体制定的任何法律、法规、法令、规定或命令而被政府或其它部门采取行动;或2)与东方公估及其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代表、承包商、分包商提供工作、服务或履行义务有关而引起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损失、经济损失、知识产权权利损害或损失而引起的法律行为。若相关索赔、诉讼、责任系由东方公估的疏忽、违约或其它法律过错引起或宣称引起,该项赔偿规定同样适用。

10.客户保证,客户或其代理向东方公估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准确无误和完整的,客户已将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或潜在危险告知东方公估,客户知悉并同意,东方公估完全信赖客户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无需就此进行进一步核实。

赔偿-客户保证东方公估免受因客户提供资料/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害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并承诺赔偿东方公估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若相关索赔、诉讼、责任系由东方公估的疏忽、违约或其它法律过错引起或宣称引起,该项赔偿规定同样适用。

11.客户有义务事先告知东方公估,是否存在适用于所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进口/出口限制,包括一国本可进口/出口的产品、信息或技术因该项交易而被限制或禁止的情形。

12.东方公估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以及东方公估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备忘录、实验室数据、计算、量、估算、笔记及其它文件,以及进程总结、任何描写服务结果的电子或纸质通讯,或其部分(统称“报告”),东方公估并无使该报告为客户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受益的意思。报告、服务均系根据客户的特别指示而完成的,这并不排除仍有相关信息未被要求提供或写进报告。客户承认,东方公估从未/不会通过签署合约或提供工作、服务而将客户的任何义务向任何第三方转承、减损、放弃或承诺免责。

 

13.除第3条的规定或双方事先同意的以外,客户购买东方公估的服务仅供自己使用,不为任何其它个人或实体使用,客户不为代理或经纪,也不以任何代表的身份行事。客户与东方公估同意,除本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外,双方的合同没有第三方受益人。并且,除非总经理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东方公估报告作为依据。

14.赔偿-客户同意,因未经授权使用或错误使用东方公估报告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行为、诉讼、程序、索赔、指控,包括与此相关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客户应为东方公估辩护、赔偿东方公估、使东方公估免受任何损失。若相关索赔、诉讼、责任系由东方公估的疏忽、违约或其它法律过错引起或宣称引起,该项赔偿规定同样适用。

只有客户有权在不破坏其完整性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东方公估报告,并且客户不应以引人误解的方式使用东方公估报告。东方公估制作报告和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东方公估的概念、构思、发明、专利、著作权,其所有权归东方公估。客户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客户对东方公估报告的信赖应局限于所做声明范围内,未经总经理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东方公估的名称或东方公估的任何认证标志。

保密信息权的放弃若客户因使用东方公估报告,无论完整使用或部分使用,而导致东方公估陷入法律被动或对东方公估名誉造成不利影响,东方公估有权经通知客户即可使用东方公估保管或控制的客户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记录、指示、标注、样品、文件,进行必要辩护或反诉。

使用提交给客户的初步的或部分的报告,客户应自行承担风险,对于该等初步或部分报告中的信息与东方公估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出具的最终报告中的信息存在的不一致情形,东方公估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对客户的服务申请,东方公估仅根据本通用条款及其所附支付条款规定的条件接受。客户在其它任何时候提议、提交的任何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采购订单、指示 、提名或其它文件,均不构成对本通用条款及其所附支付条款的修正,不具有任何效力。

 

16.若因为任何东方公估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导致东方公估迟延提供或无法履行服务,则东方公估不应被视为违约,也不应为该等迟延或不履行而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17.若任何条款、条件、规定、或其部分,被认定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该条款、条件、规定、或其部分应为无效。其它所有条款、条件、规定的效力均不受该无效条款、条件、规定、或其部分的影响,如同该无效条款、条件、规定、或其部分未曾存在。

 

18.向东方公估提出的任何与合同、侵权或其它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任何索赔,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法律。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所有该等合同均应视为在中国签订并履行,排斥选择其他准据法。对东方公估提出的任何法律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9.背面或另附的支付条款和任何其它条款均构成本通用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东方公估收取的费用包括出具报告的费用以及任何东方公估因提供额外的工作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若东方公估因其提供的任何服务与政府规定、诉讼或争议解决事项有关而被要求提供协助,客户同意承担东方公估因提供该等协助而产生的费用。


21.东方公估高级职员或雇员收到客户关于提供中国境外服务的申请,将代表客户将该申请转递给东方公估位于中国境外的能独立、全面负责该项服务申请的相应的公司或人员,由该公司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双方明确,基于东方公估代表客户转交服务申请的先决条件,东方公估中国将不为接受转托申请的公司或人员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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